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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中国仪仗队惊艳墨西哥

发布时间:2010-09-17  【查看原文】  【返回首页
2010-09-29 发表网友,IP:60.21.145.*
到哪里去找公正、公平、讲理的地方
东港市红星机械铸造厂是长山镇柞木村村民委员会为解决村里残疾人部分有劳动力的人员就业和解决村残疾人生活上困难所创办的一家集体民政福利企业,创办于1994年。我厂于2004年6月,持阜新矿区机电设备修造厂(以下称修造厂)出具的一份欠款的证明,到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造厂偿还欠款153655元,返还维修片阀质量保证金29786元(以下款项均为修造厂出具的证明上所载的内容)。如此简单的案件,直到今天,6年多的时间里,经太平区法院和阜新中院三个来回的审理,仍然没有结论,目前该案又被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太平区法院重审(这意味着又一个新的审理开始了)。下面,我把本案的基本案情和诉讼过程向各位领导和网友介绍一下:
一、基本案情
修造厂自2001年11月开始,从我厂处购买各种型号配件和维修片阀。2002年9月16日,经双方对账,修造厂给我厂出具一份证明,在该证明中,列出了双方往来账的具体明细,其中:维修片阀质量保证金29786元。最后明确写明:阜新矿区机电设备修造厂欠东港事红星机械铸造厂153655元配件款。
双方对账之后,再没有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二、诉讼经过
由于修造厂一直不支付欠款,2004年6月,我厂到阜新市太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53655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先维修片阀的质量保证金29786元。
修造厂答辩认为,双方发生的买卖配件的款项已经结清,153655元应当为维修片阀的款项,由于维修方存在维修质量和违约问题,因此,欠款不能给付。
阜新太平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04)阜太民合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判令修造厂给付我厂配件款153655元。同时以维修片阀质量保证金29786元,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为由,驳回了我厂的该项请求。
判决生效后,修造厂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阜新中院于2005年4月28日做出(2005)阜民二合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修造厂仍然不服,申请再审。
阜新中院在2005年11月10日,做出(2005)阜民监字第80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再审。
同日,阜新中院做出(2005)阜民再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太平区法院重审。
上诉两份裁定是阜新中院在同一天以邮寄的方式向我厂送达的。也就是说,阜新中院决定再审,以及再审本案,均为通知我厂(均为事后送达通知),我厂并没有参加阜新中院再审的诉讼程序。
本案发回太平区法院重审后,修造厂提出153655元的欠款是维修片阀款,不是配件款,并擅自将其出具给我厂的证明上所写明的欠配件款更名为维修片阀。同时提出本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法院不应当审理承揽合同。
对此我们认为由于双方之间既发生了买卖合同,又存在承揽合同,并且双方在对账时,是将上诉两个合同一并进行结算。因此不应当将两者分割开来。原一审判决确定的案由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不是我厂自己确定的,人民法院研究案由应当根据原告的诉情。而我厂在起诉状中,明确的阐述了双方之间既存在买卖合同,又存在承揽合同,双方最终对账,修造厂欠我厂153655元配件款,因此,原审将该案由确定的问题上存在错误,其责任也不能由我厂承担。
太平区法院审理后,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阜太民再第3号民事判决,判令修造厂给付我厂欠款153655元。同时判令我厂返还修造厂116片已修复的片阀。(注意:在修造厂没有提出反诉的情况下,该项判决已经超出了原先的诉讼请求。)
修造厂对该判决仍然不服,上诉至阜新中院。
阜新中院2006年12月20日做出(2006)阜民再终字第24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再审判决确认的事实超出了原审审理范围,系程序违法,撤销了原审再审判决,又将此案发回重审。
太平区法院在2007年2月8日立案后,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在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7)阜太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即:1.解除双方的承揽合同;2.修造厂给付我厂101135.80元;3.我厂返还116片片阀,如不能返还赔偿12180元。同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我厂承担。(注意:实际116片片阀报废无法修理,已经返回修造厂)。
   面对该判决, 我厂实在哭笑不得。先不论减少我厂的欠款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在修造厂没有提出反诉的情况下,法院判令作为原先的我厂向被告修造厂承担义务是否程序合法的问题,毕竟该判决是我厂部分胜诉,为什么诉讼费用全部由我厂承担。
   面对这样的判决,修造厂仍然不服,再次上诉至阜新中院。在上诉中,修造厂居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承揽合同。
   阜新中院于2008年11月26日做出(2008)阜审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再次以原审重审判决解除承揽加工合同显系自行增加判项,程序违法,第四次将本案发回太平区法院重审。太平区法院于2009年4月份又开庭重审了此案。让我们没想到的是,至今也没有下判决书,请问这合法吗?为什么不下判决书?因为一年半没有下判决书,我于2010年8月10日再次向太平区法院打电话催要判决书,太平区某法院院长说还要定时间开庭,为什么还要开庭?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已经开过11次,我想大家都会明白,就是有意把我们拖垮,以后还需要开多少次,我们不得而知。
我厂自2004年6月开始打这场官司,到如今已经过去了六年多,我厂提供的证据可以清楚的证明修造厂欠款的事实,并且在六年多的诉讼中,太平区法院和阜新中院先后一共做出的四份实体判决(阜新太平区法院的三个判决以及阜新中院的一个判决)虽然判决还欠款的数额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的结论应当是修造厂偿还我厂欠款。由于修造厂是阜新本地的企业,有个别法官和领导利用本地资源,运用所谓的程序大做文章,人为的将此案复杂化,六年多的时间里,我们往返阜新20多次,阜新中院有两次下传票按他们规定的时间里开庭,可是我们到了以后,他们以审判长开会和审判长旅游为借口,又推迟了开庭时间,说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无形之中浪费了我们的时间和差旅费。既然推迟开庭时间,为什么不打电话通知我们。为此案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因阜新离我们太远,仅差旅费就耗费了几万元,还有律师费,此案已成为我们的诉累,此案的判决使我们当地律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法官们很不理解,我厂部分胜诉了,为什么一审、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全部由我厂承担。我们在本次诉讼之前,就做好了到外地打官司难的心理准备,但我们实在没有想到是如此之难,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企业连年亏损,残疾人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开工资了,我们现在实在是走投无路了,对于这个案子我们始终没有上诉,不是默认,而是无奈,胜诉了还要拿全部诉讼费,我们怎么上诉。我们已经看到了阜新一审、二审法院的态度和判决,我们拿不起上诉费,即使上诉也没有用。我们是法制国家提倡保护和关心弱视群体,难道阜新两审法院,就这样关心吗?我们真是万般无奈只好求助于您,尊敬的各级领导和网友们在百忙之中帮帮我们,找出一个公正、公平能说理的地方,谢谢大家。
东港市红星机械铸造厂
2010年9月26日
回复地址:辽宁省东港市长山镇柞木村村民委员会
          转红星机械铸造厂  张连群收
邮    编:118304    QQ:1256092861
联系电话:0415—7145785  13941575137
2010-09-29 发表网友,IP:60.21.145.*
到哪里去找公正、公平、讲理的地方
东港市红星机械铸造厂是长山镇柞木村村民委员会为解决村里残疾人部分有劳动力的人员就业和解决村残疾人生活上困难所创办的一家集体民政福利企业,创办于1994年。我厂于2004年6月,持阜新矿区机电设备修造厂(以下称修造厂)出具的一份欠款的证明,到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造厂偿还欠款153655元,返还维修片阀质量保证金29786元(以下款项均为修造厂出具的证明上所载的内容)。如此简单的案件,直到今天,6年多的时间里,经太平区法院和阜新中院三个来回的审理,仍然没有结论,目前该案又被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太平区法院重审(这意味着又一个新的审理开始了)。下面,我把本案的基本案情和诉讼过程向各位领导和网友介绍一下:
一、基本案情
修造厂自2001年11月开始,从我厂处购买各种型号配件和维修片阀。2002年9月16日,经双方对账,修造厂给我厂出具一份证明,在该证明中,列出了双方往来账的具体明细,其中:维修片阀质量保证金29786元。最后明确写明:阜新矿区机电设备修造厂欠东港事红星机械铸造厂153655元配件款。
双方对账之后,再没有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二、诉讼经过
由于修造厂一直不支付欠款,2004年6月,我厂到阜新市太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53655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先维修片阀的质量保证金29786元。
修造厂答辩认为,双方发生的买卖配件的款项已经结清,153655元应当为维修片阀的款项,由于维修方存在维修质量和违约问题,因此,欠款不能给付。
阜新太平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04)阜太民合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判令修造厂给付我厂配件款153655元。同时以维修片阀质量保证金29786元,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为由,驳回了我厂的该项请求。
判决生效后,修造厂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阜新中院于2005年4月28日做出(2005)阜民二合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修造厂仍然不服,申请再审。
阜新中院在2005年11月10日,做出(2005)阜民监字第80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再审。
同日,阜新中院做出(2005)阜民再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太平区法院重审。
上诉两份裁定是阜新中院在同一天以邮寄的方式向我厂送达的。也就是说,阜新中院决定再审,以及再审本案,均为通知我厂(均为事后送达通知),我厂并没有参加阜新中院再审的诉讼程序。
本案发回太平区法院重审后,修造厂提出153655元的欠款是维修片阀款,不是配件款,并擅自将其出具给我厂的证明上所写明的欠配件款更名为维修片阀。同时提出本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法院不应当审理承揽合同。
对此我们认为由于双方之间既发生了买卖合同,又存在承揽合同,并且双方在对账时,是将上诉两个合同一并进行结算。因此不应当将两者分割开来。原一审判决确定的案由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不是我厂自己确定的,人民法院研究案由应当根据原告的诉情。而我厂在起诉状中,明确的阐述了双方之间既存在买卖合同,又存在承揽合同,双方最终对账,修造厂欠我厂153655元配件款,因此,原审将该案由确定的问题上存在错误,其责任也不能由我厂承担。
太平区法院审理后,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阜太民再第3号民事判决,判令修造厂给付我厂欠款153655元。同时判令我厂返还修造厂116片已修复的片阀。(注意:在修造厂没有提出反诉的情况下,该项判决已经超出了原先的诉讼请求。)
修造厂对该判决仍然不服,上诉至阜新中院。
阜新中院2006年12月20日做出(2006)阜民再终字第24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再审判决确认的事实超出了原审审理范围,系程序违法,撤销了原审再审判决,又将此案发回重审。
太平区法院在2007年2月8日立案后,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在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7)阜太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即:1.解除双方的承揽合同;2.修造厂给付我厂101135.80元;3.我厂返还116片片阀,如不能返还赔偿12180元。同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我厂承担。(注意:实际116片片阀报废无法修理,已经返回修造厂)。
   面对该判决, 我厂实在哭笑不得。先不论减少我厂的欠款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在修造厂没有提出反诉的情况下,法院判令作为原先的我厂向被告修造厂承担义务是否程序合法的问题,毕竟该判决是我厂部分胜诉,为什么诉讼费用全部由我厂承担。
   面对这样的判决,修造厂仍然不服,再次上诉至阜新中院。在上诉中,修造厂居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承揽合同。
   阜新中院于2008年11月26日做出(2008)阜审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再次以原审重审判决解除承揽加工合同显系自行增加判项,程序违法,第四次将本案发回太平区法院重审。太平区法院于2009年4月份又开庭重审了此案。让我们没想到的是,至今也没有下判决书,请问这合法吗?为什么不下判决书?因为一年半没有下判决书,我于2010年8月10日再次向太平区法院打电话催要判决书,太平区某法院院长说还要定时间开庭,为什么还要开庭?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已经开过11次,我想大家都会明白,就是有意把我们拖垮,以后还需要开多少次,我们不得而知。
我厂自2004年6月开始打这场官司,到如今已经过去了六年多,我厂提供的证据可以清楚的证明修造厂欠款的事实,并且在六年多的诉讼中,太平区法院和阜新中院先后一共做出的四份实体判决(阜新太平区法院的三个判决以及阜新中院的一个判决)虽然判决还欠款的数额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的结论应当是修造厂偿还我厂欠款。由于修造厂是阜新本地的企业,有个别法官和领导利用本地资源,运用所谓的程序大做文章,人为的将此案复杂化,六年多的时间里,我们往返阜新20多次,阜新中院有两次下传票按他们规定的时间里开庭,可是我们到了以后,他们以审判长开会和审判长旅游为借口,又推迟了开庭时间,说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无形之中浪费了我们的时间和差旅费。既然推迟开庭时间,为什么不打电话通知我们。为此案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因阜新离我们太远,仅差旅费就耗费了几万元,还有律师费,此案已成为我们的诉累,此案的判决使我们当地律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法官们很不理解,我厂部分胜诉了,为什么一审、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全部由我厂承担。我们在本次诉讼之前,就做好了到外地打官司难的心理准备,但我们实在没有想到是如此之难,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企业连年亏损,残疾人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开工资了,我们现在实在是走投无路了,对于这个案子我们始终没有上诉,不是默认,而是无奈,胜诉了还要拿全部诉讼费,我们怎么上诉。我们已经看到了阜新一审、二审法院的态度和判决,我们拿不起上诉费,即使上诉也没有用。我们是法制国家提倡保护和关心弱视群体,难道阜新两审法院,就这样关心吗?我们真是万般无奈只好求助于您,尊敬的各级领导和网友们在百忙之中帮帮我们,找出一个公正、公平能说理的地方,谢谢大家。
王振华院长:我厂强烈要求高院处理此案,还我们一个公道。

东港市红星机械铸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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