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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向他人转账,可否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16-05-0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丁开丽 邵伟)在银行柜台办理了转款业务,转完款给对方,确说转错了,以对方是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收款人返还,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2014年4月10 日,原告在喀什市某银行柜台通过卡卡转账的方式给被告农业银行卡上转款600000元。现原告以该款应转入其他合作伙伴账户,却误转入被告卡上为由,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解称此款系原告向其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后,被告将借条返还给原告,并非是不当得利。

  裁判: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称因在周某处购买了材料,根据合作伙伴的要求,本应该将600000元款项转给周某用以支付货款,却误转入被告卡内。作为合作伙伴,原告应当知晓对方的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汇款信息,在银行转款时也需提供正确的姓名和账号,而原告自称与被告素不相识,亦无私人业务关系,因此不可能获得被告的银行卡账户信息,也不可能将数额巨大的款项汇入被告卡内;故被告辩解原告曾向其借款,通过银行打款向其偿还600000元后,现已将借条退还的理由,符合常理,法院予以采信。综上,被告获得原告600000元,不属于不当得利,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给被告转款不属于不当得利。法院据此做出如上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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