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案例:酒店用餐后挪车在停车场撞人致死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案情:2015年9月18日晚上九点左右,任某驾车到某酒店用餐并将车停放在酒店院内。在用餐过程中,任某喝了一些啤酒和白酒。饭后任某驾车由南向北开往院外停车时,将在院内玩耍的受害人张某撞倒在地,受害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发后,经新疆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任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经新疆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碰撞时车速为18km/h,超过限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单位院内、居住居住区内行驶,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任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却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的发生,违法法律规定驾驶车辆在餐厅院内超速行驶将受害人张某撞伤不治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案发现场在酒店的停车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范畴,任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因为本案发生在酒店院内一个较为封闭的空间,不具有公共性和流通性,不属于《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故任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任某醉酒后在酒店院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事实上造成一人死亡,没有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以及公共安全,也没有造成特别重大的伤亡,显然与过失放火、决水、爆炸等造成的危害程度不相称。其次,因为本案发生在酒店院内一个较为封闭的空间,不具有公共性和流通性,不属于《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任某在非公共交通管理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任某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伤亡结果的发生,轻信“只是喝了点酒,不会造成什么后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