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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报10起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追责典型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字体大小[ ]

  原标题:成都通报10起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追责典型问题

  日前,成都市纪委先后通报10起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这10起典型问题是:

  1.锦江区合江亭街道原党工委书记陈彩云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陈彩云在担任牛市口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办事处一些领导干部违规拆分工程项目,刻意规避公开招投标程序搞“暗箱”操作,并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先后有3名班子成员违法犯罪被刑事处罚。陈彩云作为街道党工委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过程既不督促研究相应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也未及时对有关班子成员进行提醒教育及提出廉政工作要求,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街道党工委书记职务。

  2.成华区桃蹊路街道文德社区党委书记刘忠华,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陈正明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2月至2015年11月,成华区桃蹊路街道文德社区部分房租、停车费、车棚管理费、清洁费等收入共计6万余元,未纳入法定账簿,期间陆续用于社区业务工作、社区人员误餐等,共计支出1.8万余元。文德社区党委书记刘忠华,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陈正明作为社区主要负责人,监管不到位,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都江堰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明和原党组成员、防汛办主任陈宪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以来,都江堰市水务局发生系列严重违纪违法案件,8名干部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都江堰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明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被诫勉谈话;原党组成员、防汛办主任陈宪因监管不到位,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领导职务。

  4.金堂县赵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余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2月,赵镇城建办主任何某通过虚列广告费和办公经费的形式套取棚改工作经费2.7万余元,将其中1.9万元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的“加班费”。2015年9月15日,何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县纪委立案调查。余强作为赵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下属监管不严,履责不到位,导致其直接管辖的下属,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发生严重顶风违纪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新津县水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永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5月至6月,新津县水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某等9人因收受贿赂先后被查处,其中5人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在社会中造成恶劣影响。时任新津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永中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在抓队伍管理上存在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工作落实不力、教育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调离岗位处理。

  6.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城建处处长贾树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1年至2013年期间,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城建处下属单位高新区安监站7名工作人员长期在高新区建筑工地多次收取施工方给予的礼金、红包、购物卡等共计4.46万元。贾树强作为规划建设局城建处处长,工作作风懈怠,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致使安监站多名人员违纪,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7.崇州市大划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雷文全,党委副书记焦绍文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09年11月,大划镇党委违反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将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仅3个月的徐某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2015年12月,崇州市委组织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对已任该镇德寿村党支部书记的徐某党员身份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大划镇党委组织员沈某因对发展党员审核把关不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雷文全作为大划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违规发展党员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大划镇党委副书记焦绍文作为分管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彭州市磁峰镇副镇长王庭松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2月至4月,在磁峰镇征用原炽昌矸砖厂土地过程中,王庭松作为磁峰镇分管领导,未按照征地工作规定安排人员实地测量和核对面积,对该镇小石社区党支部书记杨某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失察。2015年8月,杨某涉嫌贪污被立案调查,王庭松在杨某亲属提供的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书面材料上签了“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确认,其行为严重妨碍了调查工作。王庭松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贪腐问题失察,其行为构成失职渎职错误,在组织调查中有干扰、妨碍调查的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蒲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杨文彬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8月,蒲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人员李某,将该局2015年上半年业务科室误餐费用4800余元以业务培训费用名义予以报销。2015年8月下旬,李某在报销业务工作会议费用中,又再次将该局平时办公和接待费用1.1万余元以会务费名义一同报销。作为分管领导,杨文彬在知晓这两次费用报销的情况下,仍予以签字同意,没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简阳市镇金镇党委书记周毅因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3年4月和9月,镇金镇党委研究,分两次以造表方式违规发放单位职工福利费。2014年4月,镇金镇违规设立“小金库”用于抵扣单位福利开支。2016年5月,镇金镇平顶村、河坝村、小湾村10名村干部因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镇金镇近年来发生多起违纪违规案件,周毅作为镇金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敢于动真碰硬,以严格问责强化责任担当。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责任追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对发现的问题,要敢抓敢管、严抓严管、真抓真管,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坚持“一案双查”,抓住不落实的事倒查不落实的人,把该问的责层层追到底,以严格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成都市纪委)

中国廉政法纪网摘编任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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