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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开展智慧健康养老试点

发布时间:2017-08-07  来源:工信部网站  字体大小[ ]

  工信部、民政部和国家卫计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提出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乡镇和基地,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

  《通知》确定了3方面试点内容,分别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通知》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2017]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内容

  一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

  三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产品生产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服务提供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4.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制定了产品企业标准;

  5.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二)示范街道(乡镇)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5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5类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研制了服务标准。

  (三)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研制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基地标准或地方标准。

  三、组织实施

  (一)申请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分别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卫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满足评选条件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出具三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函,连同申报材料于930日前以EMS邮寄或机要交换方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报送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

  (三)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10个,示范基地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2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5个,示范基地不超过1个。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试点示范申报评审会,对申报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进行评选。

  (五)评选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式发布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授牌。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基地应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适时组织对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用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扶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街道(乡镇)建设,加快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和应用试点。

  (四)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街道(乡镇)和示范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相关部门官网、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召开发布会、行业论坛等形式,扩大试点示范工作及其标准的影响力。

附件:1.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街道(乡镇)]

   3.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基地)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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