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走进民法典 ● 物权编|父母的房子凭啥给了保姆?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苏大强,大家还记得么?《都挺好》这部热播剧的大男主,作天作地花样百出,儿女们被他折磨得啼笑皆非疲惫不堪。有个桥段是孝敬的儿女给父亲买了新房,雇了保姆照顾他起居。谁知苏大强越看保姆小蔡越顺眼,最终按捺不住向小蔡求婚,并允诺在新房的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憧憬余生共度,携手夕阳红。

  可笑的是全家只有苏大强自己沉醉在爱情里不知归路,三个儿女冷眼旁观清醒得很,女儿苏明玉简简单单的一句“房子每月还两万的月供”就让心怀鬼胎的保姆干脆利落的拎包走人了。可怜苏大强失了黄昏恋痛不欲生,最终决定把房子卖掉还给儿女,听从本心勇敢地追求真正的爱情,孑然一身去找小蔡要求共同生活,小蔡看到苏大强没了房子也没有钱,没有废话直接把他轰出了家门。一场针对独居老人房产和财产的情感大剧开幕很快,谢幕更快,夕阳映照着绝望的苏大强拎着行李蹒跚的步履……

  影视剧的故事固然越跌宕起伏越吸引人,但也不能脱离“源于生活”这四字。现实生活中独居老人和保姆的情感纠葛在时时上演,虽然很多保姆都与小蔡一样目的不纯,但人心百态自然也不乏双方相互吸引真情流露者。

  经常引发诉讼屡见于报端的,皆是老人去世前将房产留给了保姆,产生了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归谁的争议。儿女们感觉情感受到了伤害,怎么也弄不明白:父母一辈子辛苦攒钱买的房子不留给儿女倒成了保姆的?保姆是用什么手段让父亲受骗的?保姆们也一肚子委屈:儿女们各自忙工作很少回家,是我在每天陪伴照料老人,冷了热了生病住院都是我在忙前忙后。老人感激我的付出怕他走后我居无定所才把房子留给了我,遗嘱也不是我伪造的,我们共同生活一天两天你说我是骗子情有可原,见过照顾一个老人十年八年的骗子么?

  在西安,就有这么一件真实的案例。沈大伯是一名独居老人,子女都在外地工作,与儿子关系不睦,日常起居无人照顾。经人介绍认识了已离婚从事保姆工作的杨阿姨,二人相识后共同生活了八年之久。杨阿姨对沈大伯照顾周到,在沈大伯身患重病时积极陪同治疗。由于沈大伯腿脚不便,杨阿姨便背着他上下楼,沈大伯深受感动。为了感谢杨阿姨多年的照顾,沈大伯在临终前立遗嘱将唯一的房产留给杨阿姨。沈大伯的这一决定引起儿女的不满,由此引发了纷争,双方对簿公堂。

  案件的结局,是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谅解,儿女们尊重老人的遗愿,房子归杨阿姨所有,杨阿姨返还房屋中属于沈大伯过世妻子共有部分的折价款。

  那么,有没有一种处理方式,能兼顾老人对儿女的伦理情以及对保姆的报恩义,避免身后纠纷呢?

  来喽!“居住权”横空出世!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亮点之一,就是在房屋所有权之上,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新型到什么程度呢?简单地说,全世界独中国一家别无分号!

  法条是不是很好懂?将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灵活分离,运用到案例中,沈大伯就可以依照规定,与杨阿姨签订居住权合同,让她居住该房养老,而房屋的所有权则由儿女法定继承,这样,既照顾了孩子的情感,也让有良善之举的杨阿姨老有所居。即便如小蔡之流图谋苏大强的新房,居住权和所有权分离也可以让她枉费心机望房兴叹。

  居住权的诞生,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添了崭新的内容,其意义不仅仅体现在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同时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相信这项法律的实施对家庭矛盾以及社会矛盾会起到极大的弱化作用。

  这实实在在是一项有温度的法律制度呢!

  自然,新颁布的法律多多少少都有着未尽事宜,紧跟而来的,会是从未遇到过的各种社会问题,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及时跟进对法律进行补充完善,同时也要求我们法官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提高,学会用新方法来解决新问题。

  法官提醒:

  1.要取得合法居住权,一定不要忘记到登记机关登记!

  2.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居住权!

  3.从2021年开始购买二手房,除了查看房屋产权、抵押权,还要看看房屋的居住权,否则买了房住不进是不是很糟心!

  4.你多久没回家了?多多照看日渐衰老的父母,保姆再尽心尽力,也无法代替老人对子女的情感,他们在期盼着你回家哦!

  (作者: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常务副院长 赵延杰)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