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共学《民法典》|“婚姻冷静期问题”

发布时间:2020-08-1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民法典是我国首部重要的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制建设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下面,就大家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案件谈一下《民法典》中“婚姻冷静期”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社会讨论最多的,反映也比较强烈的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意味着,如果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须先冷静的等待第一个三十日届满,而后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再跑一趟民政局,最短三十一天可离婚,最长需要六十天。

  民法学教授杨立新认为,设立“离婚冷静期”是因为相比其他国家“我国目前的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因此,设立“离婚冷静期”,就像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目前“离婚冷静期”三十天的规定,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双方有激烈的冲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况等,都不受冷静期的限制。特别是针对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而无论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家暴都是直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于“离婚冷静期”的例外情况,需要执法、司法机关在民法典执行中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行政规章,进一步细化。

  (集安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马丹丹)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