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民法典解读|父母以赡养为前提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发布时间:2020-11-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年来,很多老年人为保障晚年生活,会将房产、汽车等个人重大财产赠与子女,并表示依托养老意愿,但一些子女在获赠财产后未能尽到赡养义务。面对此种情况,老年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挽回晚年生活的物质保障?《民法典》中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昌吉州中院民一庭法官马少飞对此进行了解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马少飞法官举例说明,刘小某系刘某夫妇的长子,因生意失败无房居住,刘小某便向刘某夫妇承诺愿独自承担为二老养老送终责任,刘某夫妇便将多年积蓄及名下房产赠与刘小某。刘小某在取得父母积蓄和房产后态度急转直下,拒绝履行对刘某夫妇的赡养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对刘小某的赠与。

  依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处的扶养义务人是指依法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扶养关系涵盖了赡养关系。刘小某作为受赠人,对刘某夫妇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刘某夫妇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生效后,若刘小某在接受刘某夫妇赠与后,没有对刘某夫妇尽到赡养义务,刘某夫妇依然有权主张撤销赠与。

  马少飞法官解释说,《民法典》之所以保留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基于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受了损失和不利情况,受赠人是受益人,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法律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规制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

  (王壮森)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