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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最新修改,这些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1-1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改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反映了司法的现实需求,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为今后相关犯罪的有效惩治提供了依据,也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效支撑。

  2019年10月20日,年仅10岁的女孩王某上完美术补习班回家的途中被同小区13岁的蔡某叫住,他以需要帮助为由诱骗王某到自己的家中,随后试图与她发生性关系,在遭到王某的拒绝后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杀害,抛尸在住处对面灌木丛中。

  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18年10月28日,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增加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犯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8年10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小学四年级学生、10岁的杨某甲摘了自家果园的百香果,独自送到不远处的收购点贩卖。杨某乙看到杨某甲独自到百香果收购点,便产生了邪念。杨某乙在杨某甲返家途中守候,企图对其施暴。杨某甲反抗并大声哭喊,被杨某乙用手掐脖致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某山岭。杨某甲醒后被杨某乙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杨某乙随后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

  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轰动一时的“鲍某性侵养女案”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虽然很多情节有“反转”,但有些事实依旧成立——在当事双方保持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情况下,鲍某等到对方“刚满14周岁”就发生了性关系,他或许自以为可以规避了法律。虽然本案因为女方故意改小年龄,而不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但这也将此类利用法律漏洞对14岁至16岁年龄段女生伸出魔手的丑陋行径暴露在民众面前。

  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山东冠县人陈某高考“落榜”16年后,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学校,来填补心中遗憾。然而,在信息填报时她才发现,“陈某”已经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过,并顺利毕业。而出身于贫困农家的真人陈某,此前一直因为高考落榜不得不外出打工,16年里辗转多地谋生。

  增加“冒名顶替”犯罪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16年6月开始,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某为追逐个人名利,自筹资金,蓄意逃避监管,私自组织包括境外人员参加的项目团队,使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技术,实施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贺某等人伪造伦理审查材料,招募男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多对夫妇实施基因编辑及辅助生殖,以冒名顶替、隐瞒真相的方式,由不知情的医生将基因编辑过的胚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移植入人体内,致使2人怀孕,先后生下3名基因编辑婴儿。该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增加非法基因编辑等犯罪

  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刑法调整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现象予以明确的规定,更能体现立法和司法对社会秩序的保护、对民众行为的指引和教育。法律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在惩罚不法分子最有力的武器,只有懂得法律法规,明白事情的是非对错,才能更好地学会如何成长为一个善良的人,让隐藏在阴暗角落的恶魔不敢出现。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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