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司法部发布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20  来源:司法部  字体大小[ ]

   司法部发布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的宣传示范作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确实施,着力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和水平,司法部发布3篇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分别是“天津市河西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郑某依法给予表扬案例”“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对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邢某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展示了全国社区矫正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积极履行职责使命,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新担当新作为;展示了全国社区矫正系统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统一、依法管理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统一、专门机关为主体与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统一,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良好效果。例如,案例一中,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主动接受教育管理,积极修复社会关系,以感恩的心态回馈社会,其见义勇为行为,不仅是社区矫正对象悔过自新、回报社会的生动实践,同时也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成效的一个缩影;案例二以在大学就读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为工作对象,强调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通过积极动员家庭、学校及社区等多类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兼顾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与学业发展,突出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以再社会化理念引领社区矫正,落实了对青少年罪犯的司法保护和重新犯罪预防要求;案例三中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主动履职,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深入分析思想根源,客观评估潜在风险,积极发挥矫正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协同作用,适时开展教育帮扶,妥善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现实问题,切实将矛盾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源头。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

案例1

天津市河西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

郑某依法给予表扬案例

  案情简介

  社区矫正对象郑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年1月,由天津市河西区社区矫正机构及受委托的司法所对郑某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依法严格监督管理,对其不假外出等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惩处,加强教育帮扶,重视心理疏导。通过一段时间的关心教育帮助,郑某有了明显的改观,对过去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深刻认识,遵规守纪意识不断提高,还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主动修复社会关系。2020年7月,郑某冲入起火的单元楼带头灭火,现场救出两位老人,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和河西区见义勇为协会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经批准,河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给予郑某表扬奖励。

  案例编号:TJSJJDGL1673310593

案例2

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

刘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案情简介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4月,由山西省朔州市应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刘某进行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充分考虑刘某的在校大学生身份,依法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实行异地协助管理,既有效进行了监督管理,又兼顾了学生学业,体现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并重的本质。同时积极动员家庭、学校及社区等多类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制订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让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充分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关爱和教导,帮助其纠正了错误的观念,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案例编号:SXJSJJXBF1689931309

案例3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对故意伤害罪

社区矫正对象邢某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情简介

  社区矫正对象邢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7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社区矫正机构及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2022年1月16日,司法所实地走访时了解到,邢某酒后因讨要工资未果与村干部发生争执,挡在村委会门口不让村干部外出。针对邢某的冲动行为,石家庄市鹿泉区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进行研判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时对其进行了法治及警示教育。同时,为切实发挥矫正小组作用,司法所与邢某的家属、村委会等进行沟通协调,要求其发挥好协同监督作用,并协调村委会妥善解决邢某讨要工资一事,邢某深受教育触动,表现大为改观。

  案例编号: HBSJJXBF1662534882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