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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内容漏洞百出、胡编乱造

发布时间:2009-12-03  来源:全球公众传媒/global-journalism  字体大小[ ]

公众新闻媒体同志您们好!

 

    恳求公众新闻网全体同志体恤我的冤情,向公众披露监督南溪县房管局违反启动<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法>和南溪县法院的种种违法行为,严惩腐败为底层百姓申张正义。 本人再次感谢.祝您生活愉快 全家幸福

我是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的王祥,以前给您们联系过。我前妻制造的虚假诉讼已告一段落,我本想得饶人处岂饶人。没想到我前妻因其“姐夫殷宗润是南溪县博立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才导致南溪县两院、房管局对我合法权益多次枉法,离婚《判决书》内容漏洞百出、胡编乱造,使我合法权益得不到依法维护,反而给她日后专法律漏洞打下伏笔。我前两次请的县、市律师都被对方收买,事实:本是我代理人,却不主动收集证据,庭审时不主动提问和发言,最后还极力劝说要我签收《判决书》,枉法判决书我至今都没签收。

我前妻无理、无耻抗诉请求及《判决书》内容不求事实、法院开庭程序不当事实理由:

一、法院受理她起诉却没及时将传票送达我家中,也没有电话通知我,开庭前两天通知我,我没来得急出庭,在程序上是最大错误。

二、《判决书》说:我自愿放弃她给付孩子抚养费。孩子不用费用能长大吗?我坚称要孩子,她出抚养费。《判决书》内容颠倒是非胡编乱造能成立吗?

三、她的违法行为不是一般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她应不分财产,不是少分财产,还应对我造成的精神和经济损害依法赔偿。

四、至始至终我没有当面及书面表达倒补偿她经济,这些话是法官枉法、胡编乱造自己写入《判决书》的。

南溪县两院执法者再度腐败枉法的铁证:

一、20099月的一天,县法院民事庭庭长陈德容傲慢地对我母亲大叫:我的判决合法公正,你去中央告我都不怕,你们不是举报吗?费了那么多时间和精力有结果吗?还是我们说了才算,你没有交书面请求不怪我。

综上:法官取笑我多年的举报没结果,的确:举报后得不到有效监督、纠正,才造就了地方枉法分子肆无忌惮、目无法纪,形成了“天高皇帝远,我的地盘我作主”的变态行事风格。陈法官说我没有交书面材料,那么我的各项赔偿请求,刘绍容搬走财产的清单、银行转账汇款单等书证,被她当银票吃了还是当垃圾扔了?

二、200910月的一天,县检察院民事科赵安青告诉我母亲:抗不抗诉我们研究她的理由和违法事实后再决定,授不授理会通知你;这事你不要告诉王祥,不要打扰他工作,我们会依法调查处理。

综上:

1.检察院于914日立案授理,证明检察院研究认为刘绍容先前制造虚假诉讼的违法事实合法、申诉要求:马上拍卖我房产,把60%的钱给她作为孩子的抚养费,40%的钱给她作为她应分得的财产;孩子归她抚养;其他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平摊;多次庭审都没有提及、出示的刘绍容现在申诉所称的房子她出了三分之二的钱买的等等理由正当。当初承诺会通知我,《通知书》还是我母亲1028日去询问时:民事科才用正要给你送去的话来糊弄,为什么时间相差1个多月?检察院难逃包庇、纵容、合谋嫌疑。

2.检察院凭什么剥夺我当事人依法应有的知情权?是真的关心我还是怕我再向您们举报,向世人暴光南溪县两院N多次集体腐败枉法的丑恶事实呢?

我电话里给法官如实说、我母亲当庭也陈述:孩子断奶后一直随我母亲生活,这一事实在虚假诉讼再审《判决书》中已说清楚,有书证。现在孩子在她手中是她从我母亲手中抢去的,有众人为证。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属严重过错方,依法不应分财产,应该对受害方造成的精神和经济损害进行依法赔偿。孩子应归我抚养,她出抚养费。因为唯一的夫妻共同房产她都要卖,无良心可言,房产是我打工多年积蓄和父母的积蓄买的,所以房子应归我。因为她无其他居住房屋,如果孩子由她抚养不能保障居住环境,由我抚养,可以保障孩子居住条件,所以我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健康成长。

为什么法官不把我的请求、提交的书面证据写进去,却把我及对方根本没在法庭上陈述的话写进去?《判断书》故意枉法胡编乱造、留下漏洞、违反法律程序、违反常理事实等这些就是法官枉法的铁证。判决书已明确婚生子取名王艺多,据我调查:刘绍容已把孩子改姓刘,有老师为证;而且刘绍容在制造虚假诉讼后、离婚前在宜宾市一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我向法院举报刘绍容有重婚事实和做伪证、伪造证据,而法官却说与她和本案无关。所有事实唯有请您们派人到地方调查取证、当面对质所有证据和事实,揭穿这些伪君子的枉法言论,如果只用电话监督,是永远无法公正透明的。

                                          

                                      20091128

 

投诉报料如有不实,我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本网无关。 我的电话是:XXXXXXXXXXXXXX

相关报道:来源四川在线首页 > 法制频道 > 律师在线 > 正文  (2008-05-22 16:05:08)

离婚后子女“姓名”可随意更改吗

       法律咨询服务台:
  本网记者昨日接到重庆网友邓女士热线咨询称:邓女士与刘先生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由于夫妻关系日益恶化,2008年2月,邓女士与刘先生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母亲生活,刘先生每两个星期可以探望一次。离婚后,邓女士在未告知刘先生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儿子的姓名。刘先生知道后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儿子的姓名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请问贵站法制频道“法律咨询服务台”法院认定是否正确?

  ●网友读者: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子女姓什么而导致亲人反目、夫妻翻脸的“姓纠纷”并不在少见。

  ■本案是一起关于姓名权的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姓名决定权。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可以自己决定随父姓或是随母姓,也可以采取其他姓或不要姓,还有权决定自己的名。

  ★二是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三是使用姓名权。使用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自己使用、不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当事人在使用姓名权时必须依法进行:1.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有义务使用在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用名,否则将会导致权利义务主体不明、法律关系混乱,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秩序和他人利益;2.不得基于不正常的目的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3.自然人有充分行使自己姓名权的自由,但其行使时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原则。

  ■那么,子女的姓名父母能否随意更改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此规定体现了父母平等的亲权原则。在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是由父母依亲权决定的,我国实行的是父母平等的共同亲权原则,父母一方违背共同意思的亲权行为是无效的。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记入户籍登记簿,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的姓名为正式姓名。

  ■当然,婴儿出生时的命名权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这不是说这个命名权属于监护人,而是说明在权利人缺乏意思自治能力时,其命名权由监护人行使。因此,父母为子女命名的时候,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依据父母享有的亲权中的身份代理权,行使子女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变更,其基准点在于父母的共同亲权和法律对血缘关系形成的社会伦理传统的尊重。无论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只要双方父母健在,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对子女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所以法院认定是正确的。

( 四川在线  2008-05-22 16:05:08)本网记者 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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