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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司法腐败

发布时间:2009-12-03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一场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司法腐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必须秉持一种精神。这就是公仆精神,政府工作人员除了当好人民公仆以外,没有任何权力”。
一场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司法腐败和三份判决书。

、事实 
    而人民的法官又是如何作的呢?您慢慢的耐心的看下去吧。
    2006年的5月3日21时许,高邑县电力局职工武汉英酒后驾驶同单位职工耿增国冀A1249[临时]号小客车,沿南星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馥茗茶庄时,于同一方向李秀格骑的自行追尾相撞,造成李秀格严重受伤,而后由高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第06190007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 ) 认定书摘抄: 
    1、武汉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李秀格的行为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之规定.
    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武汉英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秀格此事故无责任。
   (二)2006年5月8日【河北省公安厅做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2006冀公刑技理化字第239号]
 

鉴定书摘抄: 
    三.委托时间; 2006-5-8
    五.送检物证材料;武汉英静脉血3ML
    六.检验要求;乙醇定量分析
    七.检验过程;TXY-I型乙醇检测仪定量分析 。
    八.检验结果;从所送武汉英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12.9mg/100ML 。
   (三) 2006年7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做出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
公(冀石)鉴(法)字【2006】0762号

鉴定书摘抄: 
    五、检验情况;2006-7-26-查体,仰卧于病床,语言不清,反应迟钝,不能准确回答问题。
    颈部固定于施左前位,右颞顶部有马踢形手术口,长约23CM切口内颅骨缺失,后忱部有约 6CM纵行凹陷头皮疤痕,左侧肢体肌肉萎缩,肌力1V级,大小便失禁禁。
 
六、分析说明: 
    (1)跟据其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 
七、结论,李秀格之损伤属重伤。 
    (四) 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对此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

鉴定书摘抄 :
    分析意见和结论:根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3.1F之规定,李秀格颅骨脑损伤致左侧偏瘫达三级,根据4.3.1G之规定,其大小便失禁达三级伤残。
   (五)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摘抄06年5月8日
I 重症颅脑损伤 GCS4分
    1 右额颞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
    2 原发性脑干损伤
    3 左枕硬膜外血肿
    4 左枕骨右额顶骨骨折

II 肺部感染
III 气管切开术后 、脑瘫后遗症、大小便失禁、偏瘫、生活不能自理。
 
(六) 出院记录摘抄 出院医嘱
    4 三个月后进行颅骨修补术建议
    2 加强护理(每日陪护1人) 
(七) 2008年8月22日河北医科大
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摘抄 :
    1 脑瘫后遗症,偏瘫,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建议 
    2 加强护理(每日陪护1人) 

二、漫漫诉讼路上高邑县人民法院不作为
    事故发生后,06年5月18日,我依据法律规定将武汉英。耿增国诉至于高邑县人民法院,同时抓紧对我妻子进行治疗,经过几次大的手术妻子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我这个家庭已是债台高筑,按照医院要求,出院后至少在三个月内进行二次手术,[颅骨修补术]然而我却拿不出任何资金,亲戚朋友都让我借遍了,因此我向高邑县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庭也做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可张院长始终不让下发,理由是:“本法院从来没有这样作过,都是法院人”在这漫长的等待中,我是心急如焚,可法院是不理不睬。
    到了2006年11月份才开庭,肇事者武汉英06年11月7日开庭提出伤残重新鉴定,法院到07年2月7日才联系医院,其实早已超过法定的评残期限.我找他们理论,院长说;“你不评残就不给你出判决书。”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自己拿钱去评的残,法院始终没有参加,评残结果是07年4月17日出来的,法院在5月22日才拿回来,一拖再拖。需要说明的是武汉英的弟弟武汉斌就在高邑法院工作,武汉斌不但不回避,反而多次与我见面,并且说“我就在法院工作,一分钱也给不了你,你就慢慢的等这吧”。等之类的话来威胁我,在打这场官司的过程中,我就感到这方面的压力,有关人员的互相推诿,拖拖拉拉,让我一个普通百姓伤透了心,更使我感到了绝望,我真的不相信,高邑县人民法院竟然存在这和旧社会一模一样办事风格,人民法院怎么不拿人命当回事呢?人民法院真的是为人民办事的吗?为了这件事,我找过县人大.县.市政法委以及多家煤体,当我和某法制报记者取得联系后,他问我你有钱没有钱.?你有权没有.?我说;都没有。他说;“你什么都没有你打什么宫司呢”。
    我在06年5月18日立案后开庭的,因被告没有到庭,法院一直没有结果,因为我妻子当时正在医院治疗,急需药费,我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15万元,直到06年8月7日我在实再没有钱在治疗下去,因此就在妻子完全没有好的情况下,含泪出院。
    06年10月我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在11月开庭的时候我才知道,法庭把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书等原件都给弄丢了,法庭把所有的原件都跟我要了以后,也不给打收条,就连对方的票据我都没有认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他们一直在拖,07年6月20日我和乔院长通了电话时,他告诉我你别打民事了,你应该先打刑事,后打民事,奇怪的是,就在我要打刑事官司的时候,。6月21日,法院突然让我去拿判决书,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 当我拿到判决书的时候才发现上面的日期却是6月10日。
    在07年6月12日上午,我得知时任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要来高邑的时候,我准备拦车告状,乔院长得知后,急忙让李庭长给我打电话,让我马上到法院来一趟,商量一下给我的钱数,当时说的是36万,当我看到的却不是那么多,后来他们告诉我说是院长不让给你那么多,21日法院还没有写判决书,为什么上面却写成10日呢?
 
三、不严肃的判决书
    第一次的判决书更是漏洞百出,我认为是一份不严肃的判决书,法院真是在拿法律开玩笑。
    1、判决书中,原告代理人赵献民系原告的丈夫,庭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明,审理人员也知道两者的关系,但可笑的是判决书中却把赵献民写成了系原告之父,而且还把‘献’写成了‘现’。
    2、庭审中,已查明,原告自5-3-至5-8-在高邑医院治疗,共6天,并且双方当事人均已认可,判决书中却写成了3天,
    3、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务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护理人员误工证明,但判决书中却按15元/人/天计算。
    4、庭审中原告要求的评残后护理20年护理费是347720元,但判决书中却查明:“原告还要求给付护理费146000元......”
    不知道这146000元从何而来,原告一直要求的是347720元,法院支持也好,不支持也罢,都不应当该更改原告的意愿。
    5、判决书中查明:“原告还要求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除了20年护理费及二次手术费另案处理中”。原告其他请求全部支持,其中也包括精神损害培偿。但在计算的时候却漏算这一项,这种简单的计算错误出现在判决书中是不应该的........。

四、足球式的官司

    一审的判决书暂先告一段落,下面我在谈谈这个球吧;一审是2006年的5月份开始的,我是2007年的6月26日拿到判决书,这就是一年多的时间了。2007-7-11-我又上诉到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10-9-开的庭,到了11-26-发回重审,理由是;事实不清.......。
    2008年2月4日法院通知我去拿判决书,到了法院一看,原来是一份裁定书,还有中院的意见书。“所有证据双方都已认可,......。为了和谐社会,照顾受害一方,根据有关规定应预支持”......。

    2008年4月1日高邑县人民法院三审开庭,对方又看了我们的所有票据,开庭时我没有看到被告9千多的票据,(原告在高邑住院时原.被告共同支付)我说怎么没有看到那9千多的票据,庭长说等我看了以后你在看吧,可到现在我也没有看到,真的不知道所有这些都是为什么。......?法院为什么弄虚作假?弄假的“先予执行申请”来达到他们的目的。为什么三级伤残我们要求护理二十年?法院只给两年?为什么法院总是利用程序违法来拖我?我不知道这场足球式的官司什么时候才能结束,不作为的法官没有人管,难道我真的告错了吗?究竟是谁在不作为?是不是官官相护,没有办法,只有找您主持公道。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什么?是法院无能,还是体现出武汉英的弟弟在法院的原故?这是为什么......?为什么......?我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还是有正义的人会站出来的,真理总会战胜邪恶的,
我有证据证明我说的是真的。

    去年的8月份案子到的中院,领导让我把所有的证据交了上去,并说马上进行合议,合议后就能出判。我现在需要说明的是,我两次上诉,被告都没有提出上诉,可第一次中院就支持了他,这次我就不知道了,可中院的领导对我是这样说的,“我们不能给你出判决,如果出了判决你拿上判决书又上北京上访告我们怎么办。”难道你们也做错了吗?身正不怕影斜。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不出判决书,我就不能进京上访了吗?
    从2008年8月6日到2009年6月26日中院出判决书,用时10个月零20天,可笑的是,当我拿到判决书时却发现判决书上的日期是2009年2月16日。中院竟把日期提前了4个多月,看来中级法院法官的头脑要比县级法院法官的头脑要能的多。他们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利,把一个违法的事件,就这样变成一个合法的事件。



    事到如今,我不得不相信某法制报的记者说的那句话“你没钱没权打的什么官司呢。你肯定能赢,但是,也得麽上你几年,因为你现在太穷了”这也可能就是中国法制社会的现象的存在。
我不想埋怨谁,也不想憎恨是,我只想说中国的法律和和谐社会离我太遥远了,我不想我的案子到了那里,总要和那里的法院生气不成吗。我不想、我也不敢想,总想早日结案,让法律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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