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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众:法律之病抑或道德之殇?

发布时间:2010-07-27  来源:新华网  字体大小[ ]

邓海建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同时批评了广东东莞公布涉嫌卖淫妇女照片和武汉公布卖淫嫖娼人员姓名的执法方式。(7月26日《大河报》)

    赤脚的性从业者被拴着指认现场,以及性交易人员被指名道姓地曝光在大街小巷——这样的风景,分明是扇在法治的耳光。此般与革命年代批斗大会殊途同归的公捕公判,由于违反宪法关于“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的法治原则、以及涉嫌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早已被明令禁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执法违法行为却经常沉疴泛起。

    如果要从法理上说,是非对错其实并不复杂。早在1988年,《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已明文禁止公捕公判;2006年通过并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3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第116条规定,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者当然不会不知法,但问题是,这样的“羞辱刑”何以屡禁不止?

    这个问题恐怕不仅仅是权力的快意与随意使然。譬如7月14日,湖南省娄底市在湖南华菱涟钢集团公司足球场上举行公捕公判大会,一时舆论哗然。但实际上,仅娄底市从去年4月以来,同在涟钢足球场上,就已经进行了三次公捕公判。地方官员说得很实诚:“习惯性做法”。那么,这种“习惯”又是如何养成的呢?譬如希望以公捕公判的形式求得一时平安,以游街示众的阵势威慑犯罪动机——但实际上,无论是公捕公判,或者是游街示众,更多的或许还是出于道德洁癖下的“棒喝”。小偷小摸也好,性交易也罢,都是“不检点”的行为,都是让人“蒙羞”的事情,曝光的意义就好比扒光你的底裤,让你尊严扫地之后永久性留下心理创伤,再也不敢越雷池一步。在这个过程中,少数人成了教育多数人的手段,而不再将教育个人当做目的。

    道德是更高的法律,而法律的生成与走向,也终究会受到道德氛围的掣肘。要根治游街示众等执法违法行为,固然要上好人权课,要把法律条文常读常记——更要紧的,还是廓清道德文化中的畸形因子,把那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习惯”好好扭一扭。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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