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法律解读:隐名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15-04-22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隐名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作者:蔡荣建 赵全能

  在民法理论上,代理行为依然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而区分为显民代理与隐名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显名代理,而未对隐名代理作出规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四百零三条则对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法律效果进行了明确,突破了民法通则对代理制度的设计框架。然而,如果被代理人明确要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而被代理人却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代理人未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要求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应认定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待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代理人实际上却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行为对第三人构成欺诈,使第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代理人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要求,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构成隐名代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应当根据隐名代理的规定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